03/05/2026
[為何每次都出事了才願意改善]
左營軍校路前幾日的重大車禍,
好過日指出 #落後的人行環境是間接幫兇
這就事實啊! 還要回什麼?
離台積電廠區10分鐘內車程
離世運主場館 不到一公里 的地方
平常就這樣讓他落後落後,
有人檢舉可能還怪別人管太多、正義魔人?
非得等出人命了 吼 才要會勘擦藥叫人家撤走
第一天知道退縮地至少要留1/3嗎?
#蓮潭路151巷 是個超寬的巷弄
先前住戶委託民代請交通局會勘
#劃設停車格 #劃設標線人行道
一樣被當地蘇里長通通擋下來 😩,
這裡老人來往非常多,要等出事才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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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幫不良人行環境找藉口:回應進學里曹里長】
左營區軍校路昨天發生黃姓工程師開車撞死2人悲劇,我們指出「人行道佔用」是「間接元兇」的發文,被案發當地的進學里長曹順雄糾正強調,該處根本就不是人行道,正確為「騎樓退縮地」。
而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店家表示:「如果政府明文告知不能擺放桌椅、停機車,當然會配合,況且高雄到處都有騎樓及人行道被佔用,最該譴責的肇事者,且當時另有汽車違規停放路邊,粉專一味指責店家,很不公平。」
這裡我們必須要嚴正強調:「騎樓退縮地」 對行人通行權益法律上就視同「人行道」,法律也早就「明文告知」 需確保行人通行空間。
什麼是「騎樓退縮地」呢?
根據中央法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3節「騎樓、無遮簷人行道」第 57 條:「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第二項並規定「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
根據《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則規範:原高雄市轄區臨接寬度八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建築時應留設三點九公尺以上之法定騎樓地或退縮騎樓地。
在管理上,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 #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也就是道交條例認定的人行道,並不限於公有道路,私有道路亦屬之,重點在於是否供公眾通行之用。擅自占用騎樓(堆放雜物、違停)則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可處 1,200至 2,400元以上罰鍰。
私有騎樓退縮地是否能根據道交條例處理,規範相當明確,20幾年前也早有北市法一字第9020511200號等解釋,認為「……無遮簷人行道自屬前揭規定所稱之人行道,而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範。」
另外,在軍校路事故後,市府工務局也強調,「騎樓退縮地」雖是私人地,但仍須符合公共利益,保持通行順暢。高雄市警局也已通知堆放雜物的多戶屋主必須到案說明,也張貼標示要求清除。
也就是説,工務局、警察局也都明確認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私有的騎樓退縮地就是人行道,人行權益應受保障。
我們呼籲進學里曹里長加強交通安全認知,並協助宣導里內居民正確的法治觀念,不要再把執法不力當作常態,自己違法還要理直氣壯。
當然,以私有地作為人行道實務上仍有許多缺點,我們也希望新設道路都有公有人行道,舊有道路也應該進行全面的改善。
只有所有人都能真心重視行人安全,都把行人安全當作自己的責任,而不是指責「你怎麼不說那個誰也違規,誰比較嚴重」 ,我們才能避免無辜生命的逝去。
文:Claudi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