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4/2022
足球球例變更概要
第三章 — 球員
• “最高級別”比賽允許球隊使用最多五名替換球員(替換機會不變)的臨時修正案,正成為第三章的一部分。
第八章 — 開始比賽及重新開始比賽
• 確認裁判員以擲毫方式執行中圈開球程序(包括比賽後的擲毫環節),為其識責的用詞,與球例第十章一致。
第十章 — 決定比賽結果方法
• 確認在互射球點球決勝(KFPM)期間球隊職員也可以被警告或驅逐離場。
第十二章 — 犯規及不檢行為
• 澄清守門員因破壞入球或明顯入球機會(DOGSO)被罰下,並非是因為其於己方罰球區內觸犯手球犯規。
第十二章 — 犯規及不檢行為
• 確認當一名球員未經裁判員允許擅自離開球場,並於比賽進行中侵犯外來物體時,應被判罰間接自由球,開球的位置在其離開場地最接近的邊界線的點上。
第十四章 — 點球
• 確認罰點球時,守門員必須至少有一隻腳的一部分接觸球門線、凌空與球門線對齊或球門線後面。
詳解球例所有變更條文
以下列出2022/23年足球球例版本的所有修改。在每一修訂內,都有列明舊有字句及最新/修改/新增字句,如合適,會解釋修改原因。
第三章 — 球員:正式比賽增加替換球員人數
2. 替換球員人數
變更後的文本
正式比賽
除所有由國際足球協會、洲際足球協會或各國家足球總會所舉辦的正式賽事,球隊可替換不超過五名球員外。
男、女子最高級別球會一隊及國際「A」級球隊賽事,根據賽例,每隊可替換不過五名球員:
• 維持最多3次換人機會;
• 在半場結束後可額外替換球員;
• 當兩隊同時替換球員,則計入各隊已使用一次替換球員機會。若一隊同一時間要求換入多名球員,則計入其隊已使用一次替換球員機會。
加時比賽時
• 如果球隊未用盡其替換球員名額和/或機會,剩餘的名額或機會可用於加時比賽。
• 如果比賽規則允許球隊在加時比賽中使用一名額外的替換球員名額,每支球隊將有一次額外的替換球員。
• 替換球員可選擇在進入加時比賽前的時段進行,以及在加時比賽的半場進行,如此將不被視為已使用替換球員機會。
(……)
註釋
對於第三章替換球員規定的臨時修訂,其中涉及最高級別球會一隊及國際「A」級球隊賽事,每隊在一場比賽中可替換最多5名球員(替換球員機會不變),現已正式寫入球例第三章內。
第八章 — 開始比賽及重新開始比賽:裁判員擲毫
1. 中圈開球
變更後的文本
程序
• 由裁判員擲毫,勝方可選擇(……)
註釋
明確擲毫以報行中圈開球的程序(包括比賽結束後的擲毫環節),是裁判員的職責,其用詞應與第十章的一致。
第十章 — 決定比賽結果方法:球隊職員
3. 互射點球決勝負
變更後的文本
在射點球決勝負進行中的替換程序或驅逐離場情況
• 裁判員可向球員、後備球員、已被換出球員或球隊職員作黄牌警告或紅牌驅逐離場。
註釋
確認在射點球決勝負進行中,球隊職員也可以被黄牌警告或紅牌驅逐離場。
第十二章 — 犯規及不檢行為:守門員手球犯規
3. 紀律行動
附加文本
當一名球員觸犯手球犯規引致破壞對方一個入球或明顯入球機會,無論犯規發生在哪個位置,該名犯規球員應被紅牌驅逐離場。
註釋
第十二章提到破壞入或明顯入球機會的描述被誤解成守門員在己方點球區域內觸犯手球也該被驅逐離場,因此,一些“提示”的用詞被加進第十二章“驅逐離場的犯規”中。
第十二章 — 犯規及不檢行為:擅自離場侵犯外來物體
4. 犯規及不檢行為後之重新開始比賽
變更後的文本
(……)
如果裁判員因球員於比賽場地內或外觸犯球例或侵犯外來物體而暫停比賽,除非裁判員是因球員觸犯在未經允許下擅自離場而判罰間接自由球,否則將用墜球重新開始比賽;開球的位置在其離開場地最接近的邊界線的點上。
註釋
規則中已明確表明,不能就對外來物體的犯規給予自由球的判罰。但是,如球員是因為比賽進行時未經裁判員允許下擅自離場,應在距離該球員離開場地時最接近的邊界線上執行間接自由球。
第十四章 — 點球:守門員的站位
1. 程序
變更後的文本
守方之守門員在皮球被踢時,必須至少有一隻腳的一部分接觸球門線、凌空與球門線對齊或球門線後面。
註釋
之前的條文規定,守門員在皮球被踢時,必須至少有一隻腳的一部分接觸球門線或凌空與球門線對齊,因此如果守門員一隻腳在球門線前,另一隻在球門線後,技術上是違規的,但是這並未有得到不公平的優勢。所以這次對該條文進行變更,以避免這種站位被處罰。
今次變更的註釋中應強調球例條文的「原則」是仍要求守門員在皮球被踢前,雙腳須站在球門線上,即守門員不得站在球門線的後面(或前面)。
規則變更生效日期 : 2022年7月1日